2012年8月8日星期三

永州有異蛇 苛政猛於虎


柳宗元《捕蛇者說》:“永州之野產異蛇,黑質而白章;觸草木,盡死;以齧人,無禦之者余聞而愈悲。孔子曰:“苛政猛於虎也。”

 
11歲女兒被入公安領導親戚所開的妓院,被迫接客上百次,留下性病、精神病、終身不育;母親申述經年,抗議當地公安的不作為,反被判勞教一年半。正是《捕蛇者說》的現代演繹。

《關於唐慧女士被勞教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字字皆血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4642cd301014kyv.html?tj=1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唐慧,女,漢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光明新路。

委託代理人甘元春,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胡益華,北京漢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復議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永州市勞教委2012年8月2日作出的永市勞決字[2012]第84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以下簡稱勞教決定),恢復申請人唐慧的人身自由。

事實和理由:

一、勞教決定隱瞞公安人員對申訴人及家人的系列犯罪行為,錯誤將申訴人依法維權認定為鬧訪、纏訪。

永州市公安局在申請人唐慧之女張某某(樂樂)被強迫賣淫、強姦一案中,偵查人員存在系列違法犯罪事實的行為,勞教決定隱瞞基本事實反而認為申請人唐慧向有關部門反映訴求系無理要求,認定其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本案的基本事實如下:

 1、案發時,永州市公安局拒不解救被劫持的受害人“樂樂”。

2006年10月1日,“樂樂”被周軍輝劫持強姦後,賣到了零陵公安分局政委親戚被告人秦星所在的妓院(柳情緣休閒屋),強迫其賣淫百餘次,在此期間被告 人遭上百人強姦、輪奸。“樂樂”失蹤後,母親唐慧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失蹤案”立案偵查,負責人為原零陵區公安分局刑偵隊楊軍祥。立案後,公安機 關並不積極偵破本案,被害人家屬根據線索,被迫自行在柳情緣休閒屋外潛伏10餘天,確認“樂樂”被劫持在裏面。

2006年12月30日下午,申請人唐慧向 楊軍祥報告並要求其出警,其來到柳情緣休閒屋後,進去發現被害人“樂樂”後,居然拒不解救,揚長而去。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符合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的立案標準,楊軍祥的違法犯罪行為構成瀆職罪。楊軍祥瀆職行為被揭發後,申請人唐慧 不斷抗爭,永州市零陵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才於2007年12月6日作出零紀審字[2007]49號關於給予楊軍祥同志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將嚴重瀆職犯罪的 行為,僅作黨內警告處分,實質是包庇犯罪。

 2、案發後,永州市公安局對秦星等人組織、強迫賣淫、強姦等嚴重犯罪行為拒不立案。

2006年12月30日下午,申請人唐慧向零陵區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報案,要求立案偵查“樂樂”被強迫賣淫、強姦案,但派出所拒絕立案,也不進行基本調 查,直到申請人唐慧到湖南省公安廳進行控告後,轉永州市公安局長劉建寬親自批示,2007年元月5日才得以立案。直至元月24日立案後19天內,永州市公 安局沒有採取任何偵查措施,故意錯失最佳破案時機,導致在此期間犯罪分子毀滅證據、串供、解散賣淫女、逃跑,達到逃避刑罰的目的。刑偵隊的偵辦人員的行為 嚴重觸犯了《刑法》第399條、第417條的規定,構成徇私枉法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案發後,偵辦人員瀆職,導致100余強姦“樂樂”的犯罪分子沒有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發後,家長獲悉“樂樂”被迫賣淫,均是送至國土賓館、零陵賓館、美倫賓館,均屬永州市高檔酒店,上述地點均有攝像資料和住房登記,申請人當時即懇請偵 查,偵查人員拒不調查,導致上百名強姦“樂樂”的犯罪分子未被追究。即使按照警方的說法,至少也構成“嫖宿幼女罪”,這些人都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事實 上,無一人被追究刑責。

 4、永州市公安局沒有依法追究幫助被告人陳剛、秦星串供,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民警魏曉輝。

2007年1月,被告人秦星被抓後,魏曉輝身為公安幹警幫助秦星與犯罪嫌疑人陳剛進行串供。魏曉輝明知陳剛(後因本案被判處無期徒刑)為該案的主犯,拒不 對其抓捕,還串通唐承文對其通風報信,導致被告人陳剛得以遣散大量的賣淫女,被告人秦斌逃脫達4年之久以及其他被告人逃脫數月,嚴重影響案件的偵破。民警 魏曉輝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如此嚴重的瀆職犯罪行為,經申請人唐慧抗爭,被曝光查實後,永州市公安 局僅作出零陵分局零公紀(2008)1號關於給予魏曉輝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以黨內警告處分,包庇內部人員嚴重職務犯罪行為。

    5、2010年6月永州市零陵區法院槍擊案發生後,永州市公安局為防止申請人唐慧聯絡媒體,曝光司法醜行,對申請人非法羈押達37天。

因永州司法現狀,積怨很深,2010年6月1日,朱軍持槍在零陵區法院槍殺三名法官後,開槍自殺。民眾對永州司法表達強烈不滿,自發在永州大街小巷打出大 量“朱軍是英雄”、“朱軍一路好走”的標語,引起全國媒體的關注。申請人唐慧向包括《鳳凰週刊》鄧飛在內的記者反映自己的痛苦遭遇,當地警方為粉飾司法亂 相,誣告大街小巷的標語是申請人唐慧一人所貼,在申請人唐慧有證據證明自己當時患病住院,時間上和精力上都不可能完成這一行為情況下。永州公安為達到防止 申請人反映冤屈的目的,居然以申請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為由,於2010年6月9日將無辜的申請人抓捕羈押,事後經記者鄧飛到湖南省公安廳強烈抗議,申請人 被羈押37天后,因檢察院不批捕才被釋放,至今沒有一個公道的說法。

 6、永州市公安局幹警偽造立功,被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院依法認定後,永州市公安局仍拒不查處犯罪行為,反而對申請人唐慧打擊報復。

2008年,被告人秦星在看守所民警唐愛國等人的協助下,偽造其在2007年6月12日,解救自殺的在押人員周蘭蘭的立功情節,妄圖為其減輕罪責。 2009年2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在該判決中,對於秦星所謂的立功行為,判決 書第29頁作出如下認定:“被告人秦星的辯護人提出“有立功表現”的理由,經查,秦星的立功材料已收集將近一年,但從未報主管部門核查確認,不予採納。”

2011年3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組成聯合調查組,調查永州市公安局“偽造立功”一事,“被自殺人周蘭蘭”親口向調查組人員陳述,自己從來沒有自殺過。

2011年3月38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31—1號和(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在該 判決書中,對於秦星所謂的立功行為,判決書第31頁作出如下認定:“對於秦星的辯護人提出秦星在看守所期間制止同監人員上吊自殺,有立功表現,經查,根據 200年6月12日17是46分左右的監控錄影顯示,不能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員上吊自殺,且現場不具備自殺條件,經找當事人調查,當事人否認有上吊自殺行 為,而秦星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夥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弄虛作假,欺瞞法庭(在三次庭審中),有悖於法律,綜上,秦星沒有立功表現,故被告人秦星、陳 剛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庭審中,秦星及其辯護人又提出有“立功情節”,經法庭當庭查明系偽造立功材料所致。2012年6月5日,湖南省 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終字第31號刑事附民事裁定書,在該裁定中,對於秦星所謂的立功行為,裁定書第27頁作出如下認定:“認定秦星在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區分局看守所關押期間,與他人一起制止同監在押人員上吊自殺的事情證據不足,依法不予認定”。

上述三份判決(裁定)可以看出,對於永州市公安局的偽造立功行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的三份判決(裁定)中都已得到確認。根 據終審裁定,申請人向永州市公安局反映情況,多次要求永州市公安局嚴懲公務人員瀆職、包庇犯罪的行為,永州市公安局拒不理會,申請人被迫向湖南省公安廳反 映情況,其間還有省婦聯工作人員陪同,現永州市公安不追究內部人員的犯罪行為,反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決定勞動教養一年半,甚至在對本人勞動教養後公開發 文,聲明沒有偽造證據,否定法院判決。

申請人作為訴訟參與人,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公安的違法犯罪行為,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何罪之有?

二、勞教決定適用法律錯誤,褻瀆法律、濫用權力。

關於勞動教養的對象,《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九條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 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和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作出規定,對實施危害國家安 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的人,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 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申請人唐慧作為案件訴訟參與人向國家機關正當、合法的舉報明顯的犯罪事實及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其不符合該規定應當決定勞動教養的適用物件。《勞動教養決定書》對申請人的行為定性為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被申請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是褻瀆法律、濫用權力


三、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申請人唐慧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程式違法。

1、《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明確界定: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行政處罰。勞動教養既然是行政處罰,應當適用《行政處罰法》,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 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本案中被申請人在作出勞動教養決定時未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屬違反法定程式。

2、《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徵求本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審查批准,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佈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按規定徵求申請人所在街道組織的意見,即做出勞動教養決 定,被申請人的行為明顯程式違法。

3、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在作出勞動教養前,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和案情簡單且違法犯罪嫌疑人承認 違法犯罪事實,對裁決無異議的案件外,公安機關都要告知違法犯罪嫌疑人有申請聆詢的權利”,本案被申請人在作出勞動教養決定前未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聆詢的權 利,程式嚴重違法。

    四、勞動教養制度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範,該制度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五)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永市勞決字[2012]第84號勞動教養決定書適用的依據不是法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悖,依法應予以撤銷。

綜上,申請人認為,該《勞動教養決定書》隱瞞永州市公安人員系列違法,侵犯申請人權益的犯罪事實,否認申請人依法維權的前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 誤,程式違法,利用公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試圖掩蓋公安人員違法犯罪事實。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申請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之規定申請復議,懇請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該勞動教養決定。

此致                                           
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1 条评论:

Benjamin Graham 说...

這才是國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