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貪,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缺乏頂層設計,一是壟斷反貪權力的紀委自我矮化。
全世界大部份國家都有反貪法(香港是廉政條例),而中國沒有,原因是沒有執法主體。中國党大於法,党管幹部是第一原則,官員貪污是一個“紀律”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一定要黨內調查處理了,才能移交司法。
沒有反貪的法律框架,一切只能是零碎的反貪,視乎政治風向和領導人喜好。
我們經常可以聽到紀委領導說,“我們要對幹部負責,也要保護幹部。”這種說法,在世界任何反貪機構都是天荒夜談,但在中國卻是常態。
以政治考量,而不是從法律角度出發,導致紀委在反貪時,不斷矮化弱化自身功能,出了問題才立案,而沒有想去主動反貪。
中央明文規定,紀委辦案不能搞“釣魚執法”,但“放蛇”,在全世界的反貪機構,都是主要執法手段。
至於主動執法,更是反貪有成效的不二法門,例如,主動定期調查主要官員的財產狀況,親屬子女在海外的生活狀況,大額現金的異動等,這些都是中國紀委不會去做的;卻是所有正常反貪機構的主要工作。
紀委的立案邏輯是,官員貪污受賄,觸犯了黨的紀律,才予以調查;而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公務員觸發了法律,本身就是一個可以導致丟官去職的條件。
在紀委的這種思路下,官員只有貪污上百萬上千萬,才能予以立案,而收受幾百幾千,只是“作風問題”,反而要給以保護。實際上是在縱容。
紀委的存在,使檢察院、反貪局只能成為擺設。而紀委是個政治組織,反貪並不是它的天職,無法心無旁鶩,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