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星期四

秦星哭了




最高法院今天不核准秦星的死刑判決,她得以槍口逃生。鏡頭所見,宣佈後,秦星抱頭痛哭,而坐在她身邊,同樣之前被判死刑,現在不被核准的周軍輝,則表現淡然。

男女大不同,生死命運的轉折關頭,表現截然不同。

湖南唐慧11歲女兒被迫賣淫案,肯定是中國法制上的經典案例。

秦星、周軍輝逼11歲的女孩賣淫300多次,在她不從時,曾打她巴掌,小女孩至今性病未痊癒。秦星、周軍輝是否該死?

但秦星、周軍輝稱,一直以為小女孩已經超過15歲了,他們也沒有限制小女孩自由,小女孩貪玩,就算可以自己去網吧,也不肯回家,甚至在唐慧上按摩店解救女兒時,也不肯回家。死刑,對他們來說,是否過重?

唐慧一直鬧事,在法庭賴著不走,長住數月,“逼”法院重判,是否干預司法?

但當時湖南本來打算以5年刑期的罪名輕判秦星、周軍輝,如果不是唐慧以過激手段,引起全國關注,何來現在的重判?唐慧做得到底對不對?

南方週末以長篇報導,試圖報導真相,質疑秦星、周軍輝死刑過重,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式。南方週末的報導,導致現在的死刑不能核准,但真相和正義,那一個重要?

2 条评论:

匿名 说...

白皮書有關政治的部分寫得相當原則,很多字眼並未獲具體、清楚說明,意味中央有很大可伸可縮的空間,可以據此進迫,亦可維持現狀。白皮書內言明的內容未見偏離原有對「一國兩制」的論述,很長的篇幅花在敘述歷史、陳列早已白紙黑字通過的條文。在佔中投票前夕、臨近政改方案在立法會表決之際,白皮書聯同周南發言、解放軍於中環打燈展示其存在,暫時似要展示強硬姿態多於有實質行動。關鍵在於,一切變得模糊、有操作空間後,下一步中央會止於示威,還是真的有所悖於「高度自治」行動。

  中央沒有可能不知道連串行動會引起港人擔憂,特別是本來沉默、政治冷感的大多數人。等同將他們的一部分人迫向抗爭,幫「佔中」、社民連、人民力量、本土派等等一大忙。中央明知故為的做法,背後用意,值得深思。如果真的轉風向標,轉幾大,恐怕無人猜中。

  白皮書有關香港政治的內容集中在第一與第五部分。
  前言與結束言是國務院的表態與思路摘要。
  第二至四部分、附錄是過去17年的回顧、工作報告以及各項統計數據。附錄的統計數據很值得看,令人更了解香港。

  如同 湯家驊議員所言,部分港媒有選擇地抽出白皮書中一、兩句報導,製造奪人眼球的標題。主場新聞、蘋果社評以至網路改圖,多建基於二手材料、港媒報導,而非一手原材料、國新辦發布的全文。

  部分港媒抽出的爭議部分為
  1)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
  2)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是「治港者」,必須「愛國」

  有關第一點,原文相關段落是
  「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

  「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

  「行政長官在行使職權時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有關事項發出的指令。」

  關鍵在於,
  [1]現時中央依照《基本法》授予香港自治的權力範圍,會否被收回、更改?

  [2]中央對香港高度自治的「監督權力」,具體是什麼?
  是指對主要官員的任免、人大的釋法權,還是另有所指?

  如果以上的答案皆否,所謂的「全面管治權」並非取締「高度自治」,而是將「主權」兩字重新包裝,用意在強調「一國先於兩制」、「特區直轄於中央之下」的事實,告示香港人的要求不可以只考慮香港,而不考慮國家。

  有關第二點,原文相關部分是
  「“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標準的,這就是鄧小平所強調的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在“一國兩制”之下,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

  「愛國者治港也是具有法律依據的。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因此,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議員、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鍵在於,
  [1]將法官、司法人員歸入「治港者」是什麼意思?
  是否指先前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合作論」?
  抑或單純表示法官、司法人員的判決可以影響香港此一客觀事實?

  [2]對「治港者」的基本政治要求 –-「愛國」的判定標準是什麼?誰負責判定?
  「愛國」是否僅僅指
  i. 無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ii. 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如果沒有進一步闡述,未見白皮書干涉司法獨立的行動。至於,要求治港者「正確解讀」基本法,屬可圈可點。要法官理解法律,未見過份。問題是否有弦外之音?有時候,未必要有明確行動、甚至明示,只要施壓力讓人自行屈服經已足夠。

Nelson Leung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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