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星期四

如果京十五條違法﹐和誰打官司去﹖

京十五條違法是顯而易見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起碼違反了﹕

1﹐憲法- 地域歧視﹐劃分公民等級﹔

2﹐物權法- 沒有經過正當程序﹐就剝奪產權持有人處置財產的權力﹔

3﹐消費者權益法- 剝奪了消費者自由購買的權力﹔

4﹐價格法﹕這種涉及民生價格的重大事件﹐需要舉行價格聽證會﹔

5﹐行政法﹕北京市政府辦公室不具備頒佈這種重大行政措施的資格﹐也不能是颁布主体,起碼要市人大事後補認的。

應該還有其他林林種種的法律條條﹐都被北京市政府帶頭違反了。

自從中國政府懂得開始“調控”以來﹐種種調控措施的合法性也都是灰色的。最經典的例子是常州鐵本案﹐鋼鐵廠老闆因為違反調控政策被抓起來﹐慌忙之下為了減罪﹐主動交代了自己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事---而他最後被定罪也就是這件事而已﹐他違反調控政策本身是不違法的﹐法院無法給他定罪。而他的百億家產就此被沒收了。 冤枉的是﹐他當初違反中央政策﹐擴大鋼廠的投資規模是因為地方官員為了政績逼他這麼幹的.

違反了一個違法的政策﹐會在法律上有什麼後果﹖

中國的調控政策﹐一般是不需要涉及法律的範圍的。當局的手段很多﹐有發改委的項目審批﹐有銀行貸款的控制﹐有土地審批﹐環評﹐甚至工商執照﹐每個環節都能執行當局的政治意志。

京十五條是赤條條的直接干預﹐殺入市場。估計法律上將會遇到很多問題。也許會有維權律師出來打官司。

當然﹐沒有獨立司法體系和司法複核制度﹐這種官司不可能打勝。不過在打官司過程中﹐應該能理清很多問題。如果北京法院敢接下這種案子的話。京十五條是北京市委通過的﹐而北京市委書記劉淇是政治局委員﹐如果不是有這個身份﹐他也不可能拍板一個這樣有嚴重法律問題的方案。也就是說中央已經協調好了﹐通好了氣。

拭目以待。

5 条评论:

小牛 说...

<京15條>的討論,就網上所見,不論對內地有偏見的,還是外國的網站,反對的聲音大多從經濟、排外、歧視等的角度看問題,從法律方面思考,你的文章算是詳盡、罕見,本人佩服。

內地的討論當然不會從法律著眼,就算目前討論北京限購較熱烈的如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例如這篇「被樓市調控所歧視的外地人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36991」,當中的留言有好幾百,但提及憲法、法律的觀點極少極少,亦無甚可觀。當然,不提不等於不存在或不對;不過,這到底反映了一些現象:(一)法律在內地不是分辦誰對誰錯(包括政府)的有效手段;(二) 限購只是用行政方法解決經濟問題的政治操作,與法律甚至憲法的關連甚少。

以上(一)是通識。事實上,法律最重要的是對法律文本的解釋權。目前,這種解釋權,包括法律的適用性,是政府透過控制人事而得到壟斷。所以,莫說是在憲法,就算是在法律上,要挑戰政府,如果有路行的話,也是不可能勝利的。

要證明限購是歧視,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說明這種行為是歧視。但是,在內地許多的社會民生事務上,本地人和外地人有兩套不同處理是由來已久的常態,甚至是合法合憲的。比買樓更涉及基本人權、國民福利的,例如義務教育,都有類似的內外有別的「歧視」:外地人要入讀本地學校,要透過「借讀」,還要繳交借讀費(最近聽說會取消)。

這種「歧視」是合法的、有所本的(見<中華民眾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雖然<中華民眾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第四條說:「凡具有中華民眾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 .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二條說:「. .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另外,要挑戰行政部門的決定,是有法可依的。<行政訴訟法>(第五條)授權人民法院裁決有爭議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過,大概是為了防止法院取代政府的立法地位和釋法權力,<行政訴訟法>中,規定法院不可以審查行政法規的有效性的條款(見第12條[2])。<京15條>應屬這類的行政法規。單是這一條,就算真的有維權律師肯出手,訴訟書也不能送入人民法院。

利用憲法挑戰政府的行政措施,成功的機會不大。在香港,現成的例子是新移民要居港7年才可領綜援。在人權大過天的美國,優先取錄本地生、非本州學生需繳交更高的學費等,都有「歧視」的味道,但都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和法律的挑戰。要納稅才可買樓,只是在買樓方面增加少少難度,碎料而已。

量子 说...

small cow,
why your comment was deleted?

匿名 说...

I don't know. Not by me.

小牛

量子 说...

then who did it? anyway i repost for you.

小牛 对您的帖子“"如果京十五條違法﹐和誰打官司去﹖"”发表了新的评论:

<京15條>的討論,就網上所見,不論對內地有偏見的,還是外國的網站,反對的聲音大多從經濟、排外、歧視等的角度看問題,從法律方面思考,你的文章算是詳盡、罕見,本人佩服。

內地的討論當然不會從法律著眼,就算目前討論北京限購較熱烈的如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例如這篇「被樓市調控所歧視的外地人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36991」,當中的留言有好幾百,但提及憲法、法律的觀點極少極少,亦無甚可觀。當然,不提不等於不存在或不對;不過,這到底反映了一些現象:(一)法律在內地不是分辦誰對誰錯(包括政府)的有效手段;(二) 限購只是用行政方法解決經濟問題的政治操作,與法律甚至憲法的關連甚少。

以上(一)是通識。事實上,法律最重要的是對法律文本的解釋權。目前,這種解釋權,包括法律的適用性,是政府透過控制人事而得到壟斷。所以,莫說是在憲法,就算是在法律上,要挑戰政府,如果有路行的話,也是不可能勝利的。

要證明限購是歧視,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說明這種行為是歧視。但是,在內地許多的社會民生事務上,本地人和外地人有兩套不同處理是由來已久的常態,甚至是合法合憲的。比買樓更涉及基本人權、國民福利的,例如義務教育,都有類似的內外有別的「歧視」:外地人要入讀本地學校,要透過「借讀」,還要繳交借讀費(最近聽說會取消)。

這種「歧視」是合法的、有所本的(見<中華民眾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雖然<中華民眾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第四條說:「凡具有中華民眾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 .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二條說:「. .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另外,要挑戰行政部門的決定,是有法可依的。<行政訴訟法>(第五條)授權人民法院裁決有爭議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過,大概是為了防止法院取代政府的立法地位和釋法權力,<行政訴訟法>中,規定法院不可以審查行政法規的有效性的條款(見第12條[2])。<京15條>應屬這類的行政法規。單是這一條,就算真的有維權律師肯出手,訴訟書也不能送入人民法院。

利用憲法挑戰政府的行政措施,成功的機會不大。在香港,現成的例子是新移民要居港7年才可領綜援。在人權大過天的美國,優先取錄本地生、非本州學生需繳交更高的學費等,都有「歧視」的味道,但都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和法律的挑戰。要納稅才可買樓,只是在買樓方面增加少少難度,碎料而已。

匿名 说...

Thank you.
Some typos corrected as follows: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and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

小牛